2017年1月4號,韓國頒布了《食品衛生法實施規則》部分修改令,并于頒布之日起實施。其具體內容如下:
1.食品的制作、加工中使用非以食用為目的采集、加工、生產或管理的原料時,將吊銷相關企業的營業許可,關閉相關營業場所并銷毀問題產品。
2.食品中添加鉛、冰等異物,以偽造的重量進行銷售和使用于營業的,將吊銷相關企業的營業許可,關閉相關營業場所。
3.若食品強調聲稱未添加其本身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將以前的銷毀產品并且停止營業的處分,改為停止營業處分。
4.自我質量檢查中發現不合格事項而未向食品藥品安全處進行匯報的,違反1次給予1個月停業處分;3次以上的給予3個月停業處分。
5.醫藥品生產企業要進行食品生產時,只要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認為醫藥品口服制劑不會帶來食品安全風險,就可以將醫藥品生產設備用于食品生產。
6.面點生產、加工企業要同時經營點心、面包等產品的現場制作銷售項目時,可共用制作場地。
7.在各自治團體舉辦、主管、贊助的地方慶典中現場制作銷售食品時,設備及場地相關要求可遵照特別自治市、特別自治道等各自治團體制定的標準。
8.以往食品安全管理認證企業中調查、評價結果判定為合格的企業可以免除工作人員的定期培訓。現將免除定期培訓的要求提高為調查、評價結果必須達到滿分的95%以上。
9.關于獲得食品安全管理認證企業,其有效期結束90天之前,認證機關應以手機短信等方式將認證有效期限延長相關程序等通知給企業。企業應有效期結束60天之前要提交延長申請。
中國鰻魚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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